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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欠薪】01-法院判决支持职业球员16万元欠薪诉求

随着《体育法》的修订,劳动仲裁不再属于体育仲裁的范围,职业运动员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成都席律师以张某龙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判决书为切入点,探讨职业运动员在面临运动员欠薪问题时的法律途径和权益保护。

案件背景

张某龙,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球员工作合同。合同约定了张某龙的月度工资及奖金,但某某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工资及奖金,导致张某龙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部分分析

  1. 体育仲裁与劳动仲裁的界定
    • 根据《体育法》第九十二条,体育仲裁的受理范围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本案中,张某龙与某某公司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
  2. 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张某龙与某某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因此,张某龙有权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龙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4. 工资支付的法律义务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某公司拖欠张某龙工资,法院支持张某龙的诉讼请求,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案例记录

  • 案件编号:(2023)冀0191民初1552号
  • 当事人:张某龙(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被告)
  • 诉讼请求:支付拖欠工资167233.64元
  • 裁判结果:某某公司需支付张某龙拖欠工资167233.64元
  • 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

结论

本案作为《体育法》修订后劳动仲裁不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职业运动员在面临欠薪问题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