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欠薪】02-中院仍裁定运动员李某峰欠薪案属于体育仲裁
本文成都席律师分析了一起涉及职业足球运动员李某峰与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李某峰因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的背景、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的裁判观点以及案件的法律依据,并对该类案件在《体育法》修订后的实际操作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案件概述: 李某峰,一位职业足球运动员,与某甲公司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纠纷。在一审法院作出不利于他的裁定后,李某峰选择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够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上诉请求与理由: 在二审中,李某峰主张一审裁定应被撤销,案件应重新审理。他提出的理由包括: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已失去足球协会会员注册资格,因此本案纠纷不应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应适用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均已确认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
一审诉讼请求: 李某峰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解除与某甲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632005.3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补缴社会保险以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观点与裁判: 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李某峰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工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至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进行仲裁。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因此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了原裁定。
案件记录: 案件编号:(2024)冀10民终881号
当事人:李某峰(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审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
案件分析: 本案作为《体育法》修订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揭示了管辖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的模糊性。尽管《体育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约定了特殊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笔者认为,在《体育法》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上,不同法院存在理解差异,实际操作中需要当事人双方积极沟通。同时,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发布指导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