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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欠薪】03-足球运动员持欠条讨薪案评析

在职业体育领域,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常常成为体育法律师的讨论焦点。本文成都席律师将深入分析李晨光与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优俱乐部)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探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此类争议的解决路径和法律适用。

案件概览

李晨光,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因中优俱乐部拖欠其工资及奖金,向法院提起诉讼。中优俱乐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本案应先经劳动仲裁程序。

二审诉讼焦点

中优俱乐部上诉主张,本案应属劳动争议,需先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李晨光未先行仲裁直接起诉违反程序。同时,中优俱乐部认为李晨光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一审诉讼请求与判决

李晨光请求中优俱乐部支付欠条所列工资奖金295200元及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支持李晨光的请求,判决中优俱乐部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中优俱乐部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李晨光2018赛季绩效工资及赢球奖金共计295200元,并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

二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李晨光持《欠条》直接起诉,无需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李晨光的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中优俱乐部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记录

  • 案件编号:(2021)内01民终6248号
  • 当事人: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晨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二审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李晨光承担
  • 一审诉讼请求:支付欠条所欠工资奖金295200元及诉讼费用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结论

李晨光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明确了在有明确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本案也强调了诉讼时效的重要性,劳动者应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参考,也为职业运动员在面临劳动报酬纠纷时提供了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