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欠薪】04-足球运动员讨薪为何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在职业足球领域,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屡见不鲜。这些争议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确定争议解决途径时。本文将从成都体育法律师的专业视角,深度解析刘亦超与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鑫俱乐部)及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源公司)之间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成都席律师探讨为何此类讨薪诉讼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案件背景扩展
刘亦超,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因申鑫俱乐部及衡源公司拖欠工资及奖金,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纠纷应由体育仲裁解决。这一案件不仅涉及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触及体育法律的边界问题。
诉讼请求与事实
刘亦超要求申鑫俱乐部及衡源公司支付工资、奖金共计1,294,669.49元。双方曾签订工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经确认书确认欠款事实。这一确认书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因为它直接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主张与法律依据
申鑫俱乐部及衡源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应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由体育仲裁解决。然而,这一主张忽略了《体育仲裁规则》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即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
本院认为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双方已通过《确认书》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这一裁定明确了即使在体育领域内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当双方通过书面确认书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后,该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而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记录与分析
- 案件编号:(2023)沪0106民初20371号
- 当事人:刘亦超(原告),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及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
- 诉讼请求:支付工资、奖金共计1,294,669.49元
- 裁判结果: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体育仲裁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结论与建议
本案明确了即使在体育领域内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当双方通过书面确认书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后,该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而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裁判结果为足球运动员在面临欠薪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强调了书面证据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性。
成都体育法律师在此提醒,足球运动员在签订合同及处理欠薪问题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正确的法律途径选择,是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的关键。同时,这也为体育法律师提供了一个案例研究,展示了如何在体育法与劳动法的交叉领域中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