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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纠纷中试用期内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在成都,劳动纠纷案件中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尤为突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承担起严格的举证责任。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深入探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要求和可能面临的风险,为四川地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成都劳动纠纷法律指导。

案例背景:试用期内劳动关系解除的争议

2023年4月6日,一位劳动者作为售前工程师加入成都的一家技术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了月度考核,考核结果将决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合同条款,只有当劳动者的考核结果达到60分以上时,才被视为符合录用条件。

然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以劳动者考核不合格为由,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对此表示不满,并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考核成绩均高于合格线,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因此,劳动者向成都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考核成绩不合格。公司提交的《试用期员工月度考核表》存在流程不符和缺乏劳动者签名等问题,导致其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此外,公司也未能证明已经将考核结果及时、准确地通知给了劳动者。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承担起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由于公司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结语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成都地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这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提供确凿的证据。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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