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席律师谈信息网络犯罪的司法应对:“刷单跑分”行为的法律定性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刷单跑分”行为,因其隐蔽性和复杂性,成为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新问题。本文中,成都席律师通过对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了“刷单跑分”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案件概述
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一起涉及网络平台“刷单跑分”行为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李某俊和刘某通因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提起公诉。经过桃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查明李某俊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转移,涉案金额高达1046.72万元。刘某通则提供银行账户协助犯罪活动。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刘某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传统犯罪模式逐渐转向网络平台,变得更加隐蔽。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俊的行为涉及“刷单跑分”,这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通常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有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但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即李某俊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适用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扩大了刑事处罚的边界。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这两种罪行存在一定的困惑。法院指出,当两种罪行发生竞合时,应根据处罚较重的罪行来定罪处罚。
犯罪数额的认定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上,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考虑到网络平台犯罪的隐蔽性和网络化特点,采取了一种灵活的认定方式。即在无法逐一查实每笔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账户的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来认定犯罪数额。
结论
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对李某俊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的决定是恰当的。这起案件为处理类似网络平台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同时也提醒了公众对网络犯罪保持警惕,不要因一时的贪念而陷入法律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