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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竞聘上岗与劳动者权益的较量——成都劳动纠纷案例深度解析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为了提升竞争力和效率,往往会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然而,这些措施是否合法合理?它们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7民终335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案例回顾

周某自2008年起在某医院工作,至2020年4月一直担任肿瘤科护士长。2019年1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然而,2020年4月,医院开展了竞聘上岗选拔护士长的活动,周某未报名参加。随后,医院免去了周某的护士长职务,并将她从肿瘤科调动至妇产科。周某认为这一行为未经协商,违法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岗位和薪酬,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医院补发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经过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医院应向周某补发工资25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91615.2元。

二、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法院认为,医院未能提供合理的降薪理由,且周某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医院的降薪行为属于克扣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法院还指出,医院在未与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对未参加竞聘上岗的职工进行调岗降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在本案中,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需要调整岗位的情形,因此,医院的单方面调岗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法院还强调了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合理性。在本案中,医院的调岗行为导致了周某收入的明显降低,这不符合一般劳动者对职业发展的期待,因此不具有合理性。这一点对于所有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即在行使自主权时,必须考虑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四、给寻求法律帮助的潜在客户的建议

对于正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潜在客户,我们建议您首先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变动通知等,以便在法律诉讼中作为有力证据。同时,您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五、结语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在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处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您在劳动纠纷方面需要更多的帮助,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