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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争议:劳动报酬还是投资收益?——成都劳动纠纷案件深度解析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旨在通过将公司股份或股权授予员工,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公司业绩。然而,当股权激励计划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法律如何界定其性质?本文将通过分析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探讨成都劳动纠纷中股权激励在劳动争议中的地位和影响。

案件背景: 杨某,家居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009年9月7日入职。2017年,双方签订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杨某获得了4675股的限制性股票。2019年,杨某因考核达标,股票解禁,获得了相应的收入。2020年5月,杨某以家居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和未主动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杨某申请仲裁,要求家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家居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双方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1. 家居公司是否应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 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股权激励收益不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判决家居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138543.46元。二审法院则认为,股权激励收益具有劳动报酬的本质属性,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改判家居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151402.46元。

法官后语解读: 法官在案件评论中指出,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劳动报酬的本质属性,即人身从属性和劳动对价性。如果股权激励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效果有关,那么它应属于劳动报酬。

案件对用人单位的启示: 用人单位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应明确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避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经济补偿金计算的争议。同时,用人单位应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劳动者的启示: 劳动者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了解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以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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