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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揭秘家事婚姻:假离婚真分割,财产归属何去何从?

在婚姻的殿堂里,每一对夫妻都曾许下白头偕老的誓言,但当现实挑战来临,财产分割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所谓的“假离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更是充满了家事婚姻的争议和疑问。今天,成都律师就来深入探讨这样一个案例,它不仅涉及到了法律的边界,还触及了道德和诚信的深层议题。

案件概述: 张三与李四的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案件。2009年,两人在A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2014年,为了孩子能在B市上学,两人决定办理离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分开,仍然共同居住在B市。在离婚协议中,李四同意将一套位于A市的房产转给张三。但离婚后,李四并未履行过户手续,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张三与李四的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A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的离婚登记行为合法有效,产生了解除二人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然而,尽管离婚登记有效,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缺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假离婚”的态度和处理方式。首先,即便夫妻双方内心并无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本意,但只要完成了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程序,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应当区分处理。即使离婚有效,但如果财产分割部分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判断离婚协议效力的法律依据。

法官后语: 本案法官指出,即使是在“假离婚”的情况下,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如果不能体现双方真实分配财产的意愿,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一点对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处理家事婚姻案件,尤其是涉及“假离婚”的财产分割时,我们必须严格依法行事。法律不仅关注形式上的合规性,更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私信联系作者。在此提醒您,法律的保护永远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